拖欠強積金懲罰過輕 縱容不法僱主
積金局不容卸責 促訂立判刑指引及中央資料庫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過去一直致力監察強積金的執行情況,希望可以保障業內工友的權益。自工會8月份問卷調查公佈後,工會不斷邀請積金局會面討論改善政策的建議,遺憾的是,積金局只願派出負責個案處理的相關人員與工會會面。工會相信多年來所累積的問題,並不只是一些單獨的個案,而是在實施政策方面存在結構上的缺陷,極需要正視,因此工會到積金局總部抗議,以表達我們對改善政策的強烈要求!
變相縱容:最輕判罰50元
在過去一年,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期間,法庭總共有105宗成功檢控的案件,其中大多數涉及拖欠供款(54宗)及沒有為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46宗),但是平均而言每宗案件只罰款8,710元,當中完全沒有被判入獄的個案。而最輕的判罰竟是「每項控罪罰款50元」!比起同期入禀追討被拖欠強積金的總額43,227,848元,總罰款額914,600元相對只是2.1%,根本是微不足道,完全沒有阻嚇作用。
以其中一宗案件「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食品生產,承接連鎖便利店的外判食品生產及銷售)為例,據受害工友表示,該公司約有員工人數160人,長期拖欠員工12個月的強積金供款,一般員工收入約7800元,除了欠供僱主供款部份外,亦會扣起5%的僱員供款。工會估計這個案每月涉及現金約12萬5千元,一年則多達150萬。如果僱主向銀行貸款150萬,以年息12厘借款一年,一年的利息開支約為10萬元;但反觀激成以拖欠強積金的手段套取現金,則只被判罰款1萬3千元,試問僱主又怎會不想以身試法呢?
逃之夭夭:董事被判罰只佔7.6%
在過去一年中,105宗的成功檢控個案中,只有8宗是針對公司董事,佔7.6%。大部份的案件只是向公司罰款了事,作為在公司拖欠強積金供款而得到最終「好處」的公司董事,卻甚少要為此不法行為負上責任,甚至全無被判入獄的個案。工會認為積金局調查個案時,應積極調查高級人員、管控人員及合夥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現時法例中「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咎於上述任何人的疏忽」的入罪要求太過嚴格,因為證明意圖是相對困難的,往往需要高級職員「倒戈」指證才可成功檢控公司董事,因此,積金局應向政府建議修改法例,基於公司董事作為違法行為的「受益人」,應推定公司董事需為公司的違法行為負上刑事責任,若公司董事不服則由其舉證推翻。
工會認為,要杜絕拖欠強積金問題,必須從執法和預防兩個方面入手。
1. 加強執法 積金局需向律政司建議訂立判刑指引
從過去檢控結果可見,現時的調查及檢控政策存在極大的漏洞,以致法例實施多時卻無法達到阻嚇和懲罰違法僱主的作用,工會認為:
第一, 拖欠強積金供款有別於其他罪行,通常不會只涉及個別僱員,而是整體僱員同時都被拖欠,因此積金局在調查時,不應只調查與投訴人相關的供款問題,而是主動調查整體僱員的供款情況;
第二, 積金局在提交律政司進行檢控時,亦應考慮若書面證據充份,如受託人紀錄清楚顯示沒有按時供款,即使並不是每一位僱員均能作證也應盡量對所有已知的違法情況作出檢控建議,加強執法以保障僱員的權益;
第三, 積金局作為主管投訴處理的機構,理應掌握了各種拖欠供款、沒有為僱員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等等的數據,積金局不應忽視問題的嚴重性,而應認真向律政司提供拖欠數額及影響的評估,並向律政司建議訂立判刑指引。工會建議對拖供款欠數額超過25萬、拖欠供款時間/未按時為僱員開立戶口超過6個月或涉及人數超過50人的嚴重案件,一經定罪,須判以即時監禁。
2. 防範未然:要求設立中央資料庫 主動追查防止問題擴散
防範於未然是保障僱員權益的基本方針。工會認為現時積金局的調查手法過於被動,要真正做到預防的效果,必須賦予積金局權利收集所有受託人公司每月供款的紀錄,主動調查當中懷疑拖欠的個案,加強監察的力度。此舉不但可令問題轉趨嚴重前得到處理,亦可防止情況發展到僱主破產或倒閉,令工人無法追討的地步。
3. 要求積金局面對工人 討論建議
工會對於積金局未應邀會面討論改善政策十分失望,藉著是次行動,工會希望積金局能面對工人的訴求,並要求主席胡紅玉女士接見工會代表,深入討論工會的各項建議。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
2009年10月21日
聯絡人:胡穗珊(組織幹事) 2770 8668

